钢柱型散热器规格尺寸-钢制闭式散热器以什么为计量单位
1、如果是标准可到百度或标准网下载GB50236-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 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2、第一章 管道施工图识读
1. 设计规范要求,暖气支管不得小于DN20。
2. 保温常规做法――给水:防结露保温,热水:保温,消防:不保温,冷冻水:连阀门都需保温,冷却水:按设计要求,未要求可以不作。一般吊顶里的管道均需保温。
给水:暗敷防结露保温;明敷穿越门厅、卧室和客厅过门处必须做防结露保温。排水:暗敷做防结露保温;明敷公共厕所座便上反水弯必须做。
管井里除消防、喷洒管道管道外均做保温。
3. 镀锌钢管连接方式:《DN100丝接,>DN100可焊接(需防腐),可法兰焊接(需二次镀锌),少量可丝扣法兰连接。
4. 管道外皮距墙距离为25-50mm。
5. 采暖干管接立管时,当立管直线管段15m时采用3个90。弯头。
6. 施工时,排水管宁高勿低,地漏宁低勿高。
7. 标高规定:室内管道一般为管中,室外管道排水为管内底,给水为管顶。
8. 暖气片中应与窗同轴。
9. 闸阀:开关作用,阻力系数0.5;截止阀:调节开关作用,阻力系数19。
10. 补偿器分为:自然补偿,方型胀力,弯头,波纹补偿器,套筒补偿器,球型胀力,角质胀力。
11. 集气罐:干管末端,其管径为末端管道直径的4-6倍。膨胀水箱:稳压、排气、容纳膨胀水、信号作用。气压罐:稳压、排气。
膨胀水箱共五根管道:膨胀管、循环管、溢水管、排污管、信号管。
集气罐安装位置:管道接口距集气罐上端2/3,距下端1/3。
12. 按照标准图集,掌握热媒入口情况。
13. PP-R管可以套用铝塑复合管或给水U-PVC管道定额。
14. (1)刚性防水套管:Ⅰ型防水套管,Ⅱ型防水套管,Ⅲ型防水套管
Ⅰ型防水套管适用于铸铁管和非金属管;Ⅱ型防水套管适用于钢管;Ⅲ型防水套管适用于钢管预埋,将翼环直接含在钢管上。
(2)柔性防水套管一般适用于管道穿过墙壁处受有振动或有严密防水要求的构筑物。
一般管道穿外墙的管道加防水套管。穿水池的管道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若室外水位高采用柔性防水套管,若室外水位低采用刚性防水套管。
15. 一般水表管径比管道管径小一号。
16. 给水支管上凡是接两个以上供水点,支管均加活接头和法兰。若支管接水表除外。
17. 规定:洗脸盆(洗菜盆)上边缘距地800mm.
水嘴距脸盆上边缘200mm.
拖布池水嘴距拖布池上边缘300mm
座便给水距地250mm
脸盆给水距地450mm
18. 立管出地面时必须加阀门和活接头。
19. 消火栓:单栓 DN65 规范:栓口向外,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双栓 DN65或DN50 消火栓箱厚度》240mm,栓口中心距地
单栓+自救卷盘 1.1m
20. 水表的安装:住宅 :阀门+水表
公共建筑 :阀门+水表+阀门
室外 :阀门+水表+阀门+泄水阀+减震等
21. 清扫口:接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卫生器具支管上应加清扫口,若有地漏可以不加。
立管检查口:最底层和最高层必须设置,每隔一至二层设置。
干管长度穿越几个房间每隔8-12m时应加清扫口或检查口。
22. 立管变径必须采用大小头,支管可以采用补心,如接水表变径。
23. 排水管道弯头三通的选用:
横管与立管应采用90度斜三通或四通
横管与横管应采用45度三通或四通
立管与排水干管(如出户管)应用2个45度弯头或半径大于4倍D的90度弯头
24. 存水弯:P型——蹲便 S型——脸盆、小便斗
第二章 基础知识
一、给水工程
(一)室外给水系统的分类
1. 以地面水为水源的给水系统
2.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给水系统
(二)室外给水系统形式:直流给水系统、循环给水系统、循序给水系统
(三)室内给水系统分类:生活、生产、消防
(四)室内给水系统组成:引入管、水表、管路、给水附件、升压贮水设备、室内消防设备
(五)室内给水系统压力组成:H=H1+H2+H3+H4
H1=引入管与最不利环路、最不利点的标高差
H2=沿程和局部阻力
H3=水表阻力
H4=出水水头(采暖循环泵只克服沿程和局部阻力,扬程35-40m)
(六)室内给水方式
1. 简单给水方式
2. 设置水箱给水方式
3. 设置水泵给水方式
4. 设置水池、水泵、水箱给水方式
5. 分区给水方式
6. 气压给水方式
7. 变频给水方式
(七)室内给水系统管路图式:上分、中分、下分
(八)室内给水敷设方式:明装、安装(注:埋墙的镀锌钢管应做防腐)
二、排水工程
(一)污水及分类:生活、生产、雨雪水
(二)排水体制:合流、分流
(三)排水系统组成:室外、室内
三、供暖工程
(一)供暖系统分类
1. 按使用热媒不同:热水、蒸汽、热风
2. 按循环动力分:机械、自然
3. 按供回水方式分:单管、双管
4. 按供暖范围分:局部、集中、区域
(二)热水供暖系统的基本形式
1. 上供下回双管
2. 下供上回双管
3. 垂直单管:顺序式、跨越式、可调节顺序式、倒流式
4. 单一双管系统
5. 水平单管系统
6. 分区供暖
7. 同程、异程
(三)供暖系统主要设备
1. 膨胀水箱:(循含泵吸入口)定压、排气、容纳膨胀水、信号作用
2. 集气罐
3. 伸缩器:(高层使用)波纹伸缩器、套筒伸缩器、自然胀力伸缩器
四、通风与空调
(一)空调分类
1. 按空气处理设备的设置分:
集中系统:空调机组直接供给各个房间
半集中系统:水冷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盘管
全分散系统:水冷机组—风机盘管
2. 按负担室内负荷所用的介质种类分:全空气系统、全水系统、空气-水系统、冷剂系统
3. 根据集中式空调处理空气来源分:封闭式、直流式、混合式
4. 根据分部分: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净化空调系统、制冷设备系统、水冷机组、冷却塔
(二)主要设备;空调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盘管
(三)通风系统:
1. 送排风系统:人防、地下室、车库(钢板、玻璃钢)
2. 防排烟系统(钢板、玻璃钢、结构风道)
3. 除尘系统
五、锅炉分类及型号表示方法
(一)分类
1. 按用途分:工业、供暖、电站、机车
2. 按提供载热介质分:蒸汽、热水
3. 按结构分:火管、水管、水火管混合
4. 按燃料分:燃煤、燃油、燃气
5. 按燃烧方式分:手烧和机械
6. 按整装方式分:快装、组装、散装
(二)型号表示方法
第三章 规范
(一)给排水及采暖
1..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性试验,从一批中抽10%,若抽取 10%合格率为95%或99.9%均为不合格。强度性试验压力=公称压力*1.5;严密性试验压力=公称压力*1.1
2.安装在主干管的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性和严密性试验。
3.管道上的冲压弯头外径应=弯道外径
普通冲压弯头 焊接钢管
无缝冲压弯头 无缝钢管
焊接钢管DN100 公称直径
无缝钢管 Φ100*4.5 外径*壁厚
螺旋焊管 D109*4.5 外径*壁厚
4.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对于有严格要求的应作柔性防水套管。.
刚性防水套管:一般设计未要求时采用
柔性防水套管:设计要求部位;地下水位较高构筑物;水池
5.管道穿越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敷设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加伸缩节:给水、喷洒加橡胶软接头;冷冻水加不锈钢软接头
6.支架位置正确,应埋设平整牢固:(1)设备、附件应设吊架、支架、托架
(2)末端、弯头、三通 (3)按规范间距均分排布(注:喷洒末端应作防晃支架)
7.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牢靠严密。
8.滑动支架、滑拖和滑槽应留有3-5m间隙。
9.无热伸缩的管道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有热伸长管道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方向反向偏向。
10.固定在建筑构筑物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影响结构安全。
11.采暖、给水、热水系统立管管卡的设置:
(1)楼层高度《5m,每层必须装1个
(2)楼层高度>5m,每层不得少于2个
(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1.5-1.8m,2个管卡匀称
(4)多层建筑给水、排水管径大于25mm时立管可以不加支架,但排水立管最底层应加管墩。
(5)排水铸铁、给水镀锌钢管立管应把支架做成落地卡。
12.有伸缩管道应加套管,采暖、热水、冷冻、冷却、凝结水穿墙、楼板应加套管,给水、消防、喷洒、排水不必要加。
13.给水管道:镀锌钢管《DN100螺纹连接,>DN100法兰或卡箍连接;给水塑料管和复合管可以采用橡胶圈接口、粘接、热熔、专用管件与法兰;给水铸铁管:水泥粘口或橡胶圈;铜管:专用接头或焊接
13.螺栓拧紧后,突出螺母长度《螺杆直径的1/2,螺纹连接应外露2-3扣。
14.给水立管和装有大于等于3个的配水点支管始端均应安装可拆卸的连接件(如活接头)但若有水表、法兰阀门均不需加。
15.冷热水:上热下冷,左热右冷。
16.防腐处理:埋地排水铸铁管:沥青防腐;埋地钢管(包括镀锌钢管):三级防腐。
17.水箱溢水管和泄水管应设在排水附近但不得与排水管直接连接。
18.立式水泵减震不应采用弹簧减震器。
19.室内排水管材:U-PVC排水管、铸铁管、混凝土管、组成洗脸盆和饮用喷水器到共用水封之间和连接卫生器具排水短管处可用钢管。
带1个大便器的支管》DN100,带1个大便槽的支管》DN150,接3个以上卫生器具支管》DN75
20.室内雨水管:给水铸铁管、给水塑料管、镀锌钢管、黑管(内防腐)
21.立管检查口每隔一层加一个,最底层和最高层带卫生器具必须加。
22.排水立管和主干管(如入户管)应作通球试验,球直径》排水管道直径的2/3。U-PVC排水立管应加伸缩节或三通(带伸缩节)和阻火圈(或防火套管)。伸缩节间距不大于4米。
23.连接2个或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或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横管应设扫出口。(清通设备)
24.水平管与水平管道,水平管与立管应采用45度三通或45度四通,90度斜三通或90度斜四通。立管与排水管应采用2个45度弯头或曲率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度弯头(TY三通)。
25. 排水通气管高出屋面300mm,必须大于积雪厚度(非上人屋面)北京规定为600mm。
26. 通向室外排水管穿墙或基础必须下反时,应采用45度弯头或三通,并应在垂直管段设扫出口。
27. 室内热水分为:全循环、半循环、不循环。热水管道应尽量利用自然补偿热伸缩(弯头、方形胀力)
28. 水管道应进行冲洗,罐体不作水压试验只做灌水试验。热水供回水、集水缸、分水缸、热水箱等均应作保温。敞口水箱应作满水试验,密闭水箱应作水压试验。
29. 卫生器具安装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固定。卫生器具应作满水试验和通水试验。
给水管道距地高度:洗脸盆450mm,座便器250mm,浴盆670mm,淋浴器1150mm,蹲便器(手动自闭式)600mm,立式小便器1130mm,挂式小便器1050mm
30. 室内采暖钢管:焊接钢管《DN32螺纹连接,>DN32焊接
31. 管道坡度:汽水同向热水管道、蒸汽管道和凝结水管道坡度千分之三,不得小于千分之二。汽水逆向流动,热水管道、蒸汽管道坡度大于等于千分之五。散热器支管坡度等于1%,坡向应利于排水和泄水。
32. 平衡阀和调节阀(系统主干管)都具有方向,具有压力区间。
33. 方型补偿器应有整根无缝钢管煨制。
34. 散热器支管长度>1.5m时应安装管卡。
35. 上供下回系统的热水干管变径应顶平偏心连接,蒸汽干管变径应底平偏心连接。
36. 高温水(110-130。C)加法兰或法兰阀门。
37. 非高温水吊顶里的管道最好不用活接头,而用法兰阀门或丝扣阀门加一对法兰。
38. 散热器带足片,14片以下2个腿,14片以上3个腿。20片以上拉条。
39. 过滤器:水泵入口处加,较小。
40. 除污器,采暖系统整个楼、换热站、锅炉房回水管家除污器,较大。
41. 除污器一般须加旁通管。主要清通、易坏设备均应加旁通附件。
(二)通风空调
1. 工程中所选用的外购风管,还必须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进行强度和严密性的验证。
2. 通风管道规格的验收,风管以外径或外边长为准,风道以内径或内边长为准,非规则椭圆形风管参照矩形风管,并以长径平面边长及短径尺寸为准。
3. 镀锌钢板及各类含有复合保护层的钢板,应采用咬口连接或铆接,不得采用影响其保护层防腐性能的焊接连接方法。
4. 风管的密封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可采用密封胶嵌缝和其他方法密封。密封胶性能应符合使用环境的要求,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5. 风管材质:普通钢板、镀锌钢板、不锈钢板、硬聚氯乙稀、有机玻璃钢、无机玻璃钢(相应的玻璃布层数不少于规范规定,其表面不得出现反卤或严重泛霜)
6.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及固定材料、密封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7.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
第四章 定额讲座
一、 排水、采暖定额
(一)总论
1.站类管道和室内管道划分:站或机房的外墙皮为届。
2.室内管道与室外管道划分: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
3.室外管道与市政管道划分:钢管《DN150室外,>DN150市政;
无缝钢管《Φ159室外,>Φ159市政
铸铁《DN250室外,>DN250市政
4.操作高度:超高系数>5m ,指操作物或设备安装高度距同层地面距离。
基数:人工工日*超高系数
5.高层建筑超高费:檐高>25m,取费基数:人工费*高层建筑超高费
6.采暖系统调试费:单位工程人工费*14%(不含热源费用),其中人工费占调试费的78%。
7.脚手架使用费:单位工程人工费*2%
(二)室内管道:
理解:管道压力、材质、连接方式不同
1. 管道室压:低层一次试压即可;高层分层试压、单项试压、系统试压和隐蔽工程等。
2. 低压镀锌钢管(丝接)DN32以内管卡以包括。
3. 低压镀锌钢管(焊接)不含支吊架,管件已含(成品:弯头,现场加工:三通口开制)
4. 低压镀锌钢管(法兰连接)需二次镀锌,法兰片、费用未含
5. 沟槽连接(卡箍连接)用于给排水、消防和燃气机械式或开孔式连接:常用于三通管件:沟槽连接
6. 给水铸铁管:常用于埋地入户管(铸铁管较钢管机械强度大,耐腐蚀)
7. 排水铸铁管:水平连接>6个大便器或高层建筑必设辅助透气管
辅助透气管管件、透其帽、立管检查口以含量形式含在定额里,不须单独计算。
8. 柔性排水铸铁管:橡胶法兰接口A型;W型抱箍连接
9. 铝塑复合管:黄铜管件连接或卡套式连接,管件之间螺纹连接
铝塑复合管和PVC-U给水塑料管已含管件、钢塑转换接头安装费,但未含主材,含量1.01
铝塑复合管DN32以内包含管卡
10. U-PVC排水塑料管件已含:透气帽、伸缩节、立检口和大便器连接管(蹲便器)不须单独计算;阻火圈或防火套管需单独提供。
11. PPR管:丝接执行镀锌钢管子目;粘接执行UPVC给水塑料管;热熔焊接执行第八章燃气管道PE管电热熔。
(三)预算价格
1. 材料预算价有三部分组成:供应价、保管费、采购费
其中供应价有以下几部分组成:外埠运费、包装费、供销部门手续费、出场费。
2. 造价信息上的价格为运至施工现场的价格,但不含2%的保管费。
3. 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编制:折旧费(在规定使用范围内收回其原成本)
检修费(大修费、维修费)
4. 工程造价包括:直接费、企业管理费(扣除了项目部医疗和养老)、利润和税金。其中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现场管理费(其中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
(四)室外管道
1.旧管道与新管道接头:热源套用第12节室外热源管道碰头;给水管道套用第13节 室外给水铸铁管加三通水源接头。
2.填沙:根据设计要求才计算,不一定满填 适用于直埋保温管和直埋管。
(五)站类管道
1.卷焊管件:成品套用低压卷焊钢管管件安装补主材;现场制作加工套用低压卷焊钢管管件安装,不需补主材。
2.现场加工的各种管件,包括在主管上挖眼接三通、摔制异径管等,均执行管件连接相应子目,不再计取管件主材费,若挖眼三通支管小于主管径1/2时,管件规格按支管管径计取;若支管管径大于主管径1/2时,管件规格按主管管径套用。
(六)阀门与法兰
1. 减压阀组构成:
(七)卫生洁具
1.蹲便器:若用UPVC排水管,蹲便器连接管不单算,含在接头零件里。
2.坐便器:若为后排水,单执行一个坐便器软接头安装(管道与大便器之间)
3.大小便槽:冲洗水箱制作执行第九章水箱制作。冲洗水箱托架执行第十三章设备支架制作。
4.土建拖布池:落地安装执行水嘴和地漏安装;台式执行水嘴和带存水弯的排水栓。盥洗台执行水嘴和不带存水弯的排水栓;多龙头的洗涤槽执行多个水嘴和带存水弯的排水栓,若有地漏可执行水嘴、不带存水弯的排水栓和地漏 。
5.洗衣机接口执行水嘴安装,换主材:洗衣机龙头。
6.多功能地漏、浴盆排水存水盒(柜)安装执行三用排水器安装相应子目。
7.水平清扫口执行扫出口(连接两个以上大便器或三个以上用水器具必须设扫出口)
8.立管检查口、透气帽和伸缩节含在管件含量中,不用单独计算。
9.悬挂式隔有器拖(支架)须另行计算。
12. 设备拖架刷油需另执行金属支架刷漆。
(八)采暖器具
1. 铸铁散热器:一般需现场组对,不分明装安装均执行同一子目,落地安装每组有带足片和不带足片。挂装不分,只有中片。
2. 落地安装散热器:14片以内,2个带足片,15-20片,3个带足片。
3. 柱型铸铁散热器安装每组超过20片时,需要拉条,拉条费用另行计算,用φ6圆钢,执行金属支架制作安装子目。
4. 定额中列出的接口密封材料均按成品胶垫编制的,若与设计不符时不得调整。
5. 钢制闭式散热器:一般指成品,多为挂式,单位:片指组,定额中包括拖钩安装,若托架成品,主材中不包括拖钩,其拖钩另行补价。定额中已含放风门丝堵,若装手动放风阀另执行手动放风阀安装。
6. 高频焊翅片管散热器:定额中包含了防护罩的安装费用,但不包括本身价值。
7. 多柱式钢管散热器:可用于热水或蒸汽,如森德散热器。
8. 辐射对流散热器安装,不分挂装或落地装,均执行同一定额,落地装支座按随主材带来编制的。
9. 光排管散热器:A型和B型制作安装,定额中已包括联管所用工料,不得另行计算。
10. 集气罐及自动排气阀:用于热水采暖系统最高点,其上的阀门及放风管另行计算。
11. 暖风机安装:不含支架制作安装,另行第十三章按设备支架制作安装。
12. 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按敷设方式分规格以米计算。一般不能有管件,定额中不含保温网,土建计算。定额中已包含地面浇注配合施工。用铝塑复合管、聚丁烯管、聚丙烯管、聚乙烯管等管道作为地板采暖管道时,均执行本项目。
13. 采暖系统调试费用另行计算,进入取费中。
(八)消防系统
1.减压孔板位置:在消火栓前活接头连接,在消火栓前法兰连接,在消火栓后接管连接。法兰安装另行计算。
2.室外地下消火栓井执行第一册土建定额。
3.气体驱动装置管道安装中,卡套连接件的数量按设计图纸用量另行计算。
4.贮存装置机座支架另行计算,执行第十三章设备支架相应子目。
5.贮存装置安装中,定额中已包括灭火剂贮存容器、系统组件、安全阀等贮存装置和阀驱动装置的安装和氮气增压。二氧化氮贮存装置安装不需气体增压,执行定额时应扣除纯氮气,其他不变。
(九)燃气管道
1.聚乙烯管道:PE管,管件另行计算。连接方式:小管径电熔;大管径热熔。
2.聚乙烯管件连接,适用于聚乙烯三通、弯头、管堵、变径、套袖等各种管件连接。
3.钢塑转换接头:不论丝接、焊接、法兰连接均执行同一子目;若为法兰连接,法兰本身价值另计,螺拴按设计图纸用量计取并计取3%损耗率计算。
4.燃气管道φ315以内PE管按第八章燃气管道执行,燃气井按第一册建筑工程进行取费;φ315以外PE管作补充项目,燃气井执行市政管道进行取费。
(十)低压容器具
1.组装式水箱包括了型钢底架制作安装费用,其他设备支架均另行计算。
2.变频给水装置:气压罐中压力控制器随设备自带,变频泵组中软接头若设备配套计入主材价,否则另行计算。
3.需作保温的设备执行设备保温定额子目。
4.设备与基础间灌浆一般指二次灌浆。
5.地脚螺栓制作和灌浆:若设备自带包括地脚螺栓和灌浆;若设备未带,套用设备地脚螺栓制作和灌浆。
6.场外运输:一般与水箱制作配合使用。若为成品安装中以含其费用。
(十一)锅炉
1.若为燃气锅炉,应把煮炉和洪炉用的轻质燃油换算成燃气。
(十二)泵及减震
1.若泵未配地脚螺栓,另执行第九章地脚螺拴制作安装。
2.减震连接板
(十三)套管及支吊架
1.工艺流程:预留洞 预制套管 安套管 堵洞
型钢防锈 预制支架
管道防锈 预制管段
2.支吊架计算,单位100kg,套用96年概算定额型钢量。
3.13-79一般管架适用于一般管道;13-80木垫式管架适用于空调水系统,不包括木垫价铬,按m2购买(大概1900元/m3);13-81弹簧式管架适用于设计特殊说明的支吊架,如有垂直位移的活动支架,定额中不包括弹簧的价铬。
排水UPVC管卡是成品购买的,应把吊架式固定卡折合在主材里。
4.套管:一般填料套管
无填料钢套管:执行焊接钢管安装,以m计算比管径大2号
防水套管:刚性、柔性
阻火圈:UPVC排水管
5.上下水管穿墙用无填料套管,排水管穿楼板不做套管;采暖管道做一般填料套管,燃气管道穿楼板加沥青,套用一般填料套管
(十四)管道液压试验及探伤
1.管道液压试验:管道本身已含一次试压,施工设计如果需二次试压再执行液压试验定额,试压用液指除水以外的液体若为水可不计,压力表和阀门以摊销性材料进入,压力表0.1,阀门0.2。
2.管道气压试验:输送气体的管道需作强压试验,外线管道需强压气压试验。
3.管道泄漏性试验:适用于输送剧毒、有毒及可燃介质的管道。如燃气管道室内部分。
4.管道真空性试验 :空调机、水箱的铜管等需做真空性试验。
5.水冲洗:所有介质为水的管道均需作水冲洗,采暖管道液需水冲洗,排水管道不做。
6.管道消毒冲洗:适用于生活冷水、热水和饮用水
如埋地给水管道(饮用水):打压、冲洗、消毒
埋地消防管道:打压、冲洗
7.压缩空气吹扫:室外天然气管道在做完液压试验需吹扫
8.下水通球试验:用于下水管道,闭水试验已包含在排水管道安装定额中。下水通球试验需单独套用,一般指排水主干管和立管(支管不用做,但如果是坐便、蹲便与主干管连接部位需做,即管道流动块状物体要做通球。
9.管道酸洗、碱洗:适用于工艺管道
10.脱脂试验:氧气管道
11.探伤:如市政管道
(十五)刷漆保温
1.铸铁散热器刷漆量按0.28m2/片。
2.保温拖盘制作安装:发生部位冷凝水立管;钩钉:横干管管径较大时做钩钉;镀锌钢板保温盒用在阀门、法兰保温上。
3.直埋保温管接头:适用于室外直埋管
二、 通风、空调定额
(一)通风管道及部件:动力系统:送风机、回风机;空气处理系统;空气输送系统:消声器、平衡阀;空气分布系统:百叶、排风口、送风口
1.通风管道:薄钢板、玻璃钢和复合型
2.计量原则:不扣除弯头、三通、变径;扣除阀部件
特殊:弯头导流叶片,计量时不扣除套用制作组装定额;消音弯头扣除,套用消音弯头安装。
3.防火阀、消声器、静压箱和消音弯头已包括支吊架安装。
4.当消音器连续安装时算2节消音器。
5.静压箱展开面积按6面计算,不扣除开孔。
6.矩形风管同心弯管当大边长(水平面边长)》500mm时必须设置导流叶片。
7.检查孔设定位置:风管较长时头一个尾一个;如为舒适性空调可不设;对于恒温恒湿空调需要设;高中效过滤器需设检查孔。
8.测定孔:干管和支管出入口处设
9.系统严密性:按需测试风管的面积以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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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标准可到百度或标准网下载GB50236-2011《现场设备、工业管 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
2、第一章 管道施工图识读
1. 设计规范要求,暖气支管不得小于DN20。
2. 保温常规做法――给水:防结露保温,热水:保温,消防:不保温,冷冻水:连阀门都需保温,冷却水:按设计要求,未要求可以不作。一般吊顶里的管道均需保温。
给水:暗敷防结露保温;明敷穿越门厅、卧室和客厅过门处必须做防结露保温。排水:暗敷做防结露保温;明敷公共厕所座便上反水弯必须做。
管井里除消防、喷洒管道管道外均做保温。
3. 镀锌钢管连接方式:《DN100丝接,>DN100可焊接(需防腐),可法兰焊接(需二次镀锌),少量可丝扣法兰连接。
4. 管道外皮距墙距离为25-50mm。
5. 采暖干管接立管时,当立管直线管段<15m时,采用2个90。弯头,当直线管段>15m时采用3个90。弯头。
6. 施工时,排水管宁高勿低,地漏宁低勿高。
7. 标高规定:室内管道一般为管中,室外管道排水为管内底,给水为管顶。
8. 暖气片中应与窗同轴。
9. 闸阀:开关作用,阻力系数0.5;截止阀:调节开关作用,阻力系数19。
10. 补偿器分为:自然补偿,方型胀力,弯头,波纹补偿器,套筒补偿器,球型胀力,角质胀力。
11. 集气罐:干管末端,其管径为末端管道直径的4-6倍。膨胀水箱:稳压、排气、容纳膨胀水、信号作用。气压罐:稳压、排气。
膨胀水箱共五根管道:膨胀管、循环管、溢水管、排污管、信号管。
集气罐安装位置:管道接口距集气罐上端2/3,距下端1/3。
12. 按照标准图集,掌握热媒入口情况。
13. PP-R管可以套用铝塑复合管或给水U-PVC管道定额。
14. (1)刚性防水套管:Ⅰ型防水套管,Ⅱ型防水套管,Ⅲ型防水套管
Ⅰ型防水套管适用于铸铁管和非金属管;Ⅱ型防水套管适用于钢管;Ⅲ型防水套管适用于钢管预埋,将翼环直接含在钢管上。
(2)柔性防水套管一般适用于管道穿过墙壁处受有振动或有严密防水要求的构筑物。
一般管道穿外墙的管道加防水套管。穿水池的管道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若室外水位高采用柔性防水套管,若室外水位低采用刚性防水套管。
15. 一般水表管径比管道管径小一号。
16. 给水支管上凡是接两个以上供水点,支管均加活接头和法兰。若支管接水表除外。
17. 规定:洗脸盆(洗菜盆)上边缘距地800mm.
水嘴距脸盆上边缘200mm.
拖布池水嘴距拖布池上边缘300mm
座便给水距地250mm
脸盆给水距地450mm
18. 立管出地面时必须加阀门和活接头。
19. 消火栓:单栓 DN65 规范:栓口向外,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双栓 DN65或DN50 消火栓箱厚度》240mm,栓口中心距地
单栓+自救卷盘 1.1m
20. 水表的安装:住宅 :阀门+水表
公共建筑 :阀门+水表+阀门
室外 :阀门+水表+阀门+泄水阀+减震等
21. 清扫口:接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卫生器具支管上应加清扫口,若有地漏可以不加。
立管检查口:最底层和最高层必须设置,每隔一至二层设置。
干管长度穿越几个房间每隔8-12m时应加清扫口或检查口。
22. 立管变径必须采用大小头,支管可以采用补心,如接水表变径。
23. 排水管道弯头三通的选用:
横管与立管应采用90度斜三通或四通
横管与横管应采用45度三通或四通
立管与排水干管(如出户管)应用2个45度弯头或半径大于4倍D的90度弯头
24. 存水弯:P型——蹲便 S型——脸盆、小便斗
第二章 基础知识
一、给水工程
(一)室外给水系统的分类
1. 以地面水为水源的给水系统
2.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给水系统
(二)室外给水系统形式:直流给水系统、循环给水系统、循序给水系统
(三)室内给水系统分类:生活、生产、消防
(四)室内给水系统组成:引入管、水表、管路、给水附件、升压贮水设备、室内消防设备
(五)室内给水系统压力组成:H=H1+H2+H3+H4
H1=引入管与最不利环路、最不利点的标高差
H2=沿程和局部阻力
H3=水表阻力
H4=出水水头(采暖循环泵只克服沿程和局部阻力,扬程35-40m)
(六)室内给水方式
1. 简单给水方式
2. 设置水箱给水方式
3. 设置水泵给水方式
4. 设置水池、水泵、水箱给水方式
5. 分区给水方式
6. 气压给水方式
7. 变频给水方式
(七)室内给水系统管路图式:上分、中分、下分
(八)室内给水敷设方式:明装、安装(注:埋墙的镀锌钢管应做防腐)
二、排水工程
(一)污水及分类:生活、生产、雨雪水
(二)排水体制:合流、分流
(三)排水系统组成:室外、室内
三、供暖工程
(一)供暖系统分类
1. 按使用热媒不同:热水、蒸汽、热风
2. 按循环动力分:机械、自然
3. 按供回水方式分:单管、双管
4. 按供暖范围分:局部、集中、区域
(二)热水供暖系统的基本形式
1. 上供下回双管
2. 下供上回双管
3. 垂直单管:顺序式、跨越式、可调节顺序式、倒流式
4. 单一双管系统
5. 水平单管系统
6. 分区供暖
7. 同程、异程
(三)供暖系统主要设备
1. 膨胀水箱:(循含泵吸入口)定压、排气、容纳膨胀水、信号作用
2. 集气罐
3. 伸缩器:(高层使用)波纹伸缩器、套筒伸缩器、自然胀力伸缩器
四、通风与空调
(一)空调分类
1. 按空气处理设备的设置分:
集中系统:空调机组直接供给各个房间
半集中系统:水冷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盘管
全分散系统:水冷机组—风机盘管
2. 按负担室内负荷所用的介质种类分:全空气系统、全水系统、空气-水系统、冷剂系统
3. 根据集中式空调处理空气来源分:封闭式、直流式、混合式
4. 根据分部分: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净化空调系统、制冷设备系统、水冷机组、冷却塔
(二)主要设备;空调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盘管
(三)通风系统:
1. 送排风系统:人防、地下室、车库(钢板、玻璃钢)
2. 防排烟系统(钢板、玻璃钢、结构风道)
3. 除尘系统
五、锅炉分类及型号表示方法
(一)分类
1. 按用途分:工业、供暖、电站、机车
2. 按提供载热介质分:蒸汽、热水
3. 按结构分:火管、水管、水火管混合
4. 按燃料分:燃煤、燃油、燃气
5. 按燃烧方式分:手烧和机械
6. 按整装方式分:快装、组装、散装
(二)型号表示方法
第三章 规范
(一)给排水及采暖
1..阀门安装前应作强度性试验,从一批中抽10%,若抽取 10%合格率为95%或99.9%均为不合格。强度性试验压力=公称压力*1.5;严密性试验压力=公称压力*1.1
2.安装在主干管的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作强度性和严密性试验。
3.管道上的冲压弯头外径应=弯道外径
普通冲压弯头 焊接钢管
无缝冲压弯头 无缝钢管
焊接钢管DN100 公称直径
无缝钢管 Φ100*4.5 外径*壁厚
螺旋焊管 D109*4.5 外径*壁厚
4.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防水措施,对于有严格要求的应作柔性防水套管。.
刚性防水套管:一般设计未要求时采用
柔性防水套管:设计要求部位;地下水位较高构筑物;水池
5.管道穿越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敷设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加伸缩节:给水、喷洒加橡胶软接头;冷冻水加不锈钢软接头
6.支架位置正确,应埋设平整牢固:(1)设备、附件应设吊架、支架、托架
(2)末端、弯头、三通 (3)按规范间距均分排布(注:喷洒末端应作防晃支架)
7.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牢靠严密。
8.滑动支架、滑拖和滑槽应留有3-5m间隙。
9.无热伸缩的管道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有热伸长管道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方向反向偏向。
10.固定在建筑构筑物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影响结构安全。
11.采暖、给水、热水系统立管管卡的设置:
(1)楼层高度《5m,每层必须装1个
(2)楼层高度>5m,每层不得少于2个
(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1.5-1.8m,2个管卡匀称
(4)多层建筑给水、排水管径大于25mm时立管可以不加支架,但排水立管最底层应加管墩。
(5)排水铸铁、给水镀锌钢管立管应把支架做成落地卡。
12.有伸缩管道应加套管,采暖、热水、冷冻、冷却、凝结水穿墙、楼板应加套管,给水、消防、喷洒、排水不必要加。
13.给水管道:镀锌钢管《DN100螺纹连接,>DN100法兰或卡箍连接;给水塑料管和复合管可以采用橡胶圈接口、粘接、热熔、专用管件与法兰;给水铸铁管:水泥粘口或橡胶圈;铜管:专用接头或焊接
13.螺栓拧紧后,突出螺母长度《螺杆直径的1/2,螺纹连接应外露2-3扣。
14.给水立管和装有大于等于3个的配水点支管始端均应安装可拆卸的连接件(如活接头)但若有水表、法兰阀门均不需加。
15.冷热水:上热下冷,左热右冷。
16.防腐处理:埋地排水铸铁管:沥青防腐;埋地钢管(包括镀锌钢管):三级防腐。
17.水箱溢水管和泄水管应设在排水附近但不得与排水管直接连接。
18.立式水泵减震不应采用弹簧减震器。
19.室内排水管材:U-PVC排水管、铸铁管、混凝土管、组成洗脸盆和饮用喷水器到共用水封之间和连接卫生器具排水短管处可用钢管。
带1个大便器的支管》DN100,带1个大便槽的支管》DN150,接3个以上卫生器具支管》DN75
20.室内雨水管:给水铸铁管、给水塑料管、镀锌钢管、黑管(内防腐)
21.立管检查口每隔一层加一个,最底层和最高层带卫生器具必须加。
22.排水立管和主干管(如入户管)应作通球试验,球直径》排水管道直径的2/3。U-PVC排水立管应加伸缩节或三通(带伸缩节)和阻火圈(或防火套管)。伸缩节间距不大于4米。
23.连接2个或2个以上的大便器或3个或3个以上的卫生器具横管应设扫出口。(清通设备)
24.水平管与水平管道,水平管与立管应采用45度三通或45度四通,90度斜三通或90度斜四通。立管与排水管应采用2个45度弯头或曲率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度弯头(TY三通)。
25. 排水通气管高出屋面300mm,必须大于积雪厚度(非上人屋面)北京规定为600mm。
26. 通向室外排水管穿墙或基础必须下反时,应采用45度弯头或三通,并应在垂直管段设扫出口。
27. 室内热水分为:全循环、半循环、不循环。热水管道应尽量利用自然补偿热伸缩(弯头、方形胀力)
28. 水管道应进行冲洗,罐体不作水压试验只做灌水试验。热水供回水、集水缸、分水缸、热水箱等均应作保温。敞口水箱应作满水试验,密闭水箱应作水压试验。
29. 卫生器具安装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固定。卫生器具应作满水试验和通水试验。
给水管道距地高度:洗脸盆450mm,座便器250mm,浴盆670mm,淋浴器1150mm,蹲便器(手动自闭式)600mm,立式小便器1130mm,挂式小便器1050mm
30. 室内采暖钢管:焊接钢管《DN32螺纹连接,>DN32焊接
31. 管道坡度:汽水同向热水管道、蒸汽管道和凝结水管道坡度千分之三,不得小于千分之二。汽水逆向流动,热水管道、蒸汽管道坡度大于等于千分之五。散热器支管坡度等于1%,坡向应利于排水和泄水。
32. 平衡阀和调节阀(系统主干管)都具有方向,具有压力区间。
33. 方型补偿器应有整根无缝钢管煨制。
34. 散热器支管长度>1.5m时应安装管卡。
35. 上供下回系统的热水干管变径应顶平偏心连接,蒸汽干管变径应底平偏心连接。
36. 高温水(110-130。C)加法兰或法兰阀门。
37. 非高温水吊顶里的管道最好不用活接头,而用法兰阀门或丝扣阀门加一对法兰。
38. 散热器带足片,14片以下2个腿,14片以上3个腿。20片以上拉条。
39. 过滤器:水泵入口处加,较小。
40. 除污器,采暖系统整个楼、换热站、锅炉房回水管家除污器,较大。
41. 除污器一般须加旁通管。主要清通、易坏设备均应加旁通附件。
(二)通风空调
1. 工程中所选用的外购风管,还必须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进行强度和严密性的验证。
2. 通风管道规格的验收,风管以外径或外边长为准,风道以内径或内边长为准,非规则椭圆形风管参照矩形风管,并以长径平面边长及短径尺寸为准。
3. 镀锌钢板及各类含有复合保护层的钢板,应采用咬口连接或铆接,不得采用影响其保护层防腐性能的焊接连接方法。
4. 风管的密封应以板材连接的密封为主,可采用密封胶嵌缝和其他方法密封。密封胶性能应符合使用环境的要求,密封面宜设在风管的正压侧。
5. 风管材质:普通钢板、镀锌钢板、不锈钢板、硬聚氯乙稀、有机玻璃钢、无机玻璃钢(相应的玻璃布层数不少于规范规定,其表面不得出现反卤或严重泛霜)
6. 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及固定材料、密封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7. 复合材料风管的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
第四章 定额讲座
一、 排水、采暖定额
(一)总论
1.站类管道和室内管道划分:站或机房的外墙皮为届。
2.室内管道与室外管道划分:建筑物外墙皮1.5m为界。
3.室外管道与市政管道划分:钢管《DN150室外,>DN150市政;
无缝钢管《Φ159室外,>Φ159市政
铸铁《DN250室外,>DN250市政
4.操作高度:超高系数>5m ,指操作物或设备安装高度距同层地面距离。
基数:人工工日*超高系数
5.高层建筑超高费:檐高>25m,取费基数:人工费*高层建筑超高费
6.采暖系统调试费:单位工程人工费*14%(不含热源费用),其中人工费占调试费的78%。
7.脚手架使用费:单位工程人工费*2%
(二)室内管道:
理解:管道压力、材质、连接方式不同
1. 管道室压:低层一次试压即可;高层分层试压、单项试压、系统试压和隐蔽工程等。
2. 低压镀锌钢管(丝接)DN32以内管卡以包括。
3. 低压镀锌钢管(焊接)不含支吊架,管件已含(成品:弯头,现场加工:三通口开制)
4. 低压镀锌钢管(法兰连接)需二次镀锌,法兰片、费用未含
5. 沟槽连接(卡箍连接)用于给排水、消防和燃气机械式或开孔式连接:常用于三通管件:沟槽连接
6. 给水铸铁管:常用于埋地入户管(铸铁管较钢管机械强度大,耐腐蚀)
7. 排水铸铁管:水平连接>6个大便器或高层建筑必设辅助透气管
辅助透气管管件、透其帽、立管检查口以含量形式含在定额里,不须单独计算。
8. 柔性排水铸铁管:橡胶法兰接口A型;W型抱箍连接
9. 铝塑复合管:黄铜管件连接或卡套式连接,管件之间螺纹连接
铝塑复合管和PVC-U给水塑料管已含管件、钢塑转换接头安装费,但未含主材,含量1.01
铝塑复合管DN32以内包含管卡
10. U-PVC排水塑料管件已含:透气帽、伸缩节、立检口和大便器连接管(蹲便器)不须单独计算;阻火圈或防火套管需单独提供。
11. PPR管:丝接执行镀锌钢管子目;粘接执行UPVC给水塑料管;热熔焊接执行第八章燃气管道PE管电热熔。
(三)预算价格
1. 材料预算价有三部分组成:供应价、保管费、采购费
其中供应价有以下几部分组成:外埠运费、包装费、供销部门手续费、出场费。
2. 造价信息上的价格为运至施工现场的价格,但不含2%的保管费。
3. 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的编制:折旧费(在规定使用范围内收回其原成本)
检修费(大修费、维修费)
4. 工程造价包括:直接费、企业管理费(扣除了项目部医疗和养老)、利润和税金。其中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现场管理费(其中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
(四)室外管道
1.旧管道与新管道接头:热源套用第12节室外热源管道碰头;给水管道套用第13节 室外给水铸铁管加三通水源接头。
2.填沙:根据设计要求才计算,不一定满填 适用于直埋保温管和直埋管。
(五)站类管道
1.卷焊管件:成品套用低压卷焊钢管管件安装补主材;现场制作加工套用低压卷焊钢管管件安装,不需补主材。
2.现场加工的各种管件,包括在主管上挖眼接三通、摔制异径管等,均执行管件连接相应子目,不再计取管件主材费,若挖眼三通支管小于主管径1/2时,管件规格按支管管径计取;若支管管径大于主管径1/2时,管件规格按主管管径套用。
(六)阀门与法兰
1. 减压阀组构成:
(七)卫生洁具
1.蹲便器:若用UPVC排水管,蹲便器连接管不单算,含在接头零件里。
2.坐便器:若为后排水,单执行一个坐便器软接头安装(管道与大便器之间)
3.大小便槽:冲洗水箱制作执行第九章水箱制作。冲洗水箱托架执行第十三章设备支架制作。
4.土建拖布池:落地安装执行水嘴和地漏安装;台式执行水嘴和带存水弯的排水栓。盥洗台执行水嘴和不带存水弯的排水栓;多龙头的洗涤槽执行多个水嘴和带存水弯的排水栓,若有地漏可执行水嘴、不带存水弯的排水栓和地漏 。
5.洗衣机接口执行水嘴安装,换主材:洗衣机龙头。
6.多功能地漏、浴盆排水存水盒(柜)安装执行三用排水器安装相应子目。
7.水平清扫口执行扫出口(连接两个以上大便器或三个以上用水器具必须设扫出口)
8.立管检查口、透气帽和伸缩节含在管件含量中,不用单独计算。
9.悬挂式隔有器拖(支架)须另行计算。
12. 设备拖架刷油需另执行金属支架刷漆。
(八)采暖器具
1. 铸铁散热器:一般需现场组对,不分明装安装均执行同一子目,落地安装每组有带足片和不带足片。挂装不分,只有中片。
2. 落地安装散热器:14片以内,2个带足片,15-20片,3个带足片。
3. 柱型铸铁散热器安装每组超过20片时,需要拉条,拉条费用另行计算,用φ6圆钢,执行金属支架制作安装子目。
4. 定额中列出的接口密封材料均按成品胶垫编制的,若与设计不符时不得调整。
5. 钢制闭式散热器:一般指成品,多为挂式,单位:片指组,定额中包括拖钩安装,若托架成品,主材中不包括拖钩,其拖钩另行补价。定额中已含放风门丝堵,若装手动放风阀另执行手动放风阀安装。
6. 高频焊翅片管散热器:定额中包含了防护罩的安装费用,但不包括本身价值。
7. 多柱式钢管散热器:可用于热水或蒸汽,如森德散热器。
8. 辐射对流散热器安装,不分挂装或落地装,均执行同一定额,落地装支座按随主材带来编制的。
9. 光排管散热器:A型和B型制作安装,定额中已包括联管所用工料,不得另行计算。
10. 集气罐及自动排气阀:用于热水采暖系统最高点,其上的阀门及放风管另行计算。
11. 暖风机安装:不含支架制作安装,另行第十三章按设备支架制作安装。
12. 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按敷设方式分规格以米计算。一般不能有管件,定额中不含保温网,土建计算。定额中已包含地面浇注配合施工。用铝塑复合管、聚丁烯管、聚丙烯管、聚乙烯管等管道作为地板采暖管道时,均执行本项目。
13. 采暖系统调试费用另行计算,进入取费中。
(八)消防系统
1.减压孔板位置:在消火栓前活接头连接,在消火栓前法兰连接,在消火栓后接管连接。法兰安装另行计算。
2.室外地下消火栓井执行第一册土建定额。
3.气体驱动装置管道安装中,卡套连接件的数量按设计图纸用量另行计算。
4.贮存装置机座支架另行计算,执行第十三章设备支架相应子目。
5.贮存装置安装中,定额中已包括灭火剂贮存容器、系统组件、安全阀等贮存装置和阀驱动装置的安装和氮气增压。二氧化氮贮存装置安装不需气体增压,执行定额时应扣除纯氮气,其他不变。
(九)燃气管道
1.聚乙烯管道:PE管,管件另行计算。连接方式:小管径电熔;大管径热熔。
2.聚乙烯管件连接,适用于聚乙烯三通、弯头、管堵、变径、套袖等各种管件连接。
3.钢塑转换接头:不论丝接、焊接、法兰连接均执行同一子目;若为法兰连接,法兰本身价值另计,螺拴按设计图纸用量计取并计取3%损耗率计算。
4.燃气管道φ315以内PE管按第八章燃气管道执行,燃气井按第一册建筑工程进行取费;φ315以外PE管作补充项目,燃气井执行市政管道进行取费。
(十)低压容器具
1.组装式水箱包括了型钢底架制作安装费用,其他设备支架均另行计算。
2.变频给水装置:气压罐中压力控制器随设备自带,变频泵组中软接头若设备配套计入主材价,否则另行计算。
3.需作保温的设备执行设备保温定额子目。
4.设备与基础间灌浆一般指二次灌浆。
5.地脚螺栓制作和灌浆:若设备自带包括地脚螺栓和灌浆;若设备未带,套用设备地脚螺栓制作和灌浆。
6.场外运输:一般与水箱制作配合使用。若为成品安装中以含其费用。
(十一)锅炉
1.若为燃气锅炉,应把煮炉和洪炉用的轻质燃油换算成燃气。
(十二)泵及减震
1.若泵未配地脚螺栓,另执行第九章地脚螺拴制作安装。
2.减震连接板
(十三)套管及支吊架
1.工艺流程:预留洞 预制套管 安套管 堵洞
型钢防锈 预制支架
管道防锈 预制管段
2.支吊架计算,单位100kg,套用96年概算定额型钢量。
3.13-79一般管架适用于一般管道;13-80木垫式管架适用于空调水系统,不包括木垫价铬,按m2购买(大概1900元/m3);13-81弹簧式管架适用于设计特殊说明的支吊架,如有垂直位移的活动支架,定额中不包括弹簧的价铬。
排水UPVC管卡是成品购买的,应把吊架式固定卡折合在主材里。
4.套管:一般填料套管
无填料钢套管:执行焊接钢管安装,以m计算比管径大2号
防水套管:刚性、柔性
阻火圈:UPVC排水管
5.上下水管穿墙用无填料套管,排水管穿楼板不做套管;采暖管道做一般填料套管,燃气管道穿楼板加沥青,套用一般填料套管
(十四)管道液压试验及探伤
1.管道液压试验:管道本身已含一次试压,施工设计如果需二次试压再执行液压试验定额,试压用液指除水以外的液体若为水可不计,压力表和阀门以摊销性材料进入,压力表0.1,阀门0.2。
2.管道气压试验:输送气体的管道需作强压试验,外线管道需强压气压试验。
3.管道泄漏性试验:适用于输送剧毒、有毒及可燃介质的管道。如燃气管道室内部分。
4.管道真空性试验 :空调机、水箱的铜管等需做真空性试验。
5.水冲洗:所有介质为水的管道均需作水冲洗,采暖管道液需水冲洗,排水管道不做。
6.管道消毒冲洗:适用于生活冷水、热水和饮用水
如埋地给水管道(饮用水):打压、冲洗、消毒
埋地消防管道:打压、冲洗
7.压缩空气吹扫:室外天然气管道在做完液压试验需吹扫
8.下水通球试验:用于下水管道,闭水试验已包含在排水管道安装定额中。下水通球试验需单独套用,一般指排水主干管和立管(支管不用做,但如果是坐便、蹲便与主干管连接部位需做,即管道流动块状物体要做通球。
9.管道酸洗、碱洗:适用于工艺管道
10.脱脂试验:氧气管道
11.探伤:如市政管道
(十五)刷漆保温
1.铸铁散热器刷漆量按0.28m2/片。
2.保温拖盘制作安装:发生部位冷凝水立管;钩钉:横干管管径较大时做钩钉;镀锌钢板保温盒用在阀门、法兰保温上。
3.直埋保温管接头:适用于室外直埋管
二、 通风、空调定额
(一)通风管道及部件:动力系统:送风机、回风机;空气处理系统;空气输送系统:消声器、平衡阀;空气分布系统:百叶、排风口、送风口
1.通风管道:薄钢板、玻璃钢和复合型
2.计量原则:不扣除弯头、三通、变径;扣除阀部件
特殊:弯头导流叶片,计量时不扣除套用制作组装定额;消音弯头扣除,套用消音弯头安装。
3.防火阀、消声器、静压箱和消音弯头已包括支吊架安装。
4.当消音器连续安装时算2节消音器。
5.静压箱展开面积按6面计算,不扣除开孔。
6.矩形风管同心弯管当大边长(水平面边长)》500mm时必须设置导流叶片。
7.检查孔设定位置:风管较长时头一个尾一个;如为舒适性空调可不设;对于恒温恒湿空调需要设;高中效过滤器需设检查孔。
8.测定孔:干管和支管出入口处设
9.系统严密性:按需测试风管的面积以m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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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摘自里面。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管材相关执行标准
1、建筑工程、电厂、化工厂等多用此类管材,有执行标准GB/T5310;
2、用于高压锅炉:有执行标准GB/T8163;
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有执行标准GB3087;
4、低压锅炉用无缝钢管:有执行标准GB/T9948;
5、石油裂化用无缝钢管:有执行标准GB/T14976;
6、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常见材质有合金(15CrMo、12Cr1MoV)碳钢(10#、20#、45#)不锈钢(304、316)。
二、管材简介
管材就是用于做管件的材料。不同的管件要用不同的管材,管材的好坏直接决定了管件的质量。
三、选材
1、PPR管材采用三丙聚乙稀作为材料,具有价格适中、耐热耐腐蚀、性能稳定、不结垢、使用年限可以长达50年等有点,可以内嵌墙壁,或者深井预埋。但是施工技术要求较高,需要专用的工具和专业认识进行施工才能保障系统的安全性。
2、而PVC管材是当今世界上深受喜爱、颇为流行并被广泛应用的一种管材,它具有加工性能良好,制造成本低、绝缘、耐腐蚀等优点,可以用做配合给水配件,用于楼房的给水工程或者排污。
3、对于HDPE管材来说,它使用的材料则是结晶度极高、非极性的热塑性树脂做成的一种管道,表面程乳白色,可以对大多数生活和工业用化学品耐腐蚀,而且具有优秀的绝缘特点,使其很适合做电线电缆,在低温依然保持着良好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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