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散热器散热量测试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散热器性能测试实验报告分析

 以下是我整理的有关盘锦市城市供热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和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发展,依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并获得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

 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城市内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锅炉、分散锅炉、太阳能、地热等热源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供给的公共采暖用热。

 本实施细则所称供热企业,是指获得特许经营权,从事生产、经营蒸汽、热水等热介质的企业。本实施细则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企业提供的公共采暖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盘锦市房产局是我市城市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盘锦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为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受盘锦市房产局委托,负责对全市供热企业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建部门应予以工作配合。

 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都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鼓励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采用清洁能源,利用污染小、耗能低、运行安全的先进供热方式和设施,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供热水平。

 第七条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供热市场的监管职责,实行城市供热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检查,确保正常供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 推行分户改造并逐步达到分户计量。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由城市供热、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分批完成供热改造。不再审批新建供暖小锅炉房。

 城市供热规划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本级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报请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有关基本建设手续。对市区区域内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又确需建设临时热源的,必须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审查同意后,报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对县城区域内确需建设临时热源的,由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后,报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后,属市区区域内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程所在地的区城建部门、相关供热企业参加供热工程的专项验收;属县城市区域的,由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供热企业参加供热工程的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新建商品房必须采取分户供热设计,违反规定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因施工不当,给热源企业、供热企业等经营热能的单位和热用户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拖延施工进度而影响采暖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城市供热设施包括热源厂和锅炉房、换热站、管网及室内管道、管道井、泵站、阀门室、计量表具、散热器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两个采暖期)届满后,共用部位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由供热企业负责。非居民热用户就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维护与供热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应由供热企业维修及更新改造供热设施的,不得对热用户收取采暖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利用热能供热,供热设施附属于单元房屋内部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维修。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在供热设施管理范围内采矿、取土、爆破和进行其他有害作业。

 (二)擅自将自建供热设施与公用供热设施相连接。

 (三)依托锅炉房或者地上管网设施搭建构筑物和牵拉、吊装等承重作业。

 (四)在地下管道上方建筑施工、堆放物料、种植草坪、植树。

 (五)向供热管道地沟或者检查井内排放雨(雪)水、污水,倾倒垃圾等。

 (六)将楼道内供热主管线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七)其他损害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十五条因公益建设确需进行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施工的,必须事先征求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的意见,报请市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后,采取相应的保护和补救措施,确保供热设施安全、通畅运行。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六条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日。市政府根据天气变化可适当调整供热时间。供热期间热用户室温必须达到16℃度(含16℃度)以上。热源企业与供热企业、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必须分别签定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热用户对供热期限、温度标准与供热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新建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采暖期前三个月向供热企业提供图纸等资料,缴纳集中供热工程入网费。

 入网费的归集、存储、监督、使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企业利用入网费进行热源及管网建设、改造所形成的资产均为公共资产。

 新建小区区域内供热设施的产权归属小区业主所有;原旧有住宅小区(已实施分户改造的除外)区域内形成的供热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小区业主所有。对供热设施发生产权变更、转让或资产消亡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确认和界定,对变更、转让、资产消亡操作程序违规违法的,应予以纠正,同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供热企业发生合并、改变隶属关系、关闭、停业、歇业、弃供时,应在采暖期开始前五个月报请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并入集中热网前,锅炉房产权为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由产权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供热,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擅自转让供热设施产权;锅炉房产权为集体所有的',由所有权人自行负责组织实施供热;锅炉房产权为企业所有的,无论改制成何种形式,原供热渠道不变,继续由锅炉房产权人负责供热;锅炉房产权为小区业主所有的,应在城市供热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实施小区供热;锅炉房产权经确认为个人所有的,其个人应自行承担供热任务。任何供热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和弃供。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检修、维护供热设施,合理控制热媒参数,强化内部管理,降低供热成本,保证供热设备正常运行。

 (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操作、维修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报修处理、供热设施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室温监测手段,设立巡检人员,定期走访用户,了解供热效果,认真听取热用户意见,及时处理供热问题,不断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

 (四)严格执行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室温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供热企业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期限供热,未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供热温度的,已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热用户有权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要求供热企业退还采暖费;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有下列原因的可以除外:

 (一)因人力不可抗力(地震、自然灾害、战争)造成无法供热的。

 (二)由于用户擅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供热设施或损毁供热设施造成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未采取正常保温措施的。

 第二十一条供热期间,热用户室内温度低于16℃的,可直接向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投诉,由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测试和认定,也可委托法定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测试和认定。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或委派供热企业应在接到投诉3小时内指派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测温,并做好记录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所用测温器材名称、编号、测量人、检测数据、用户签字。

 测温时门窗应关闭30分钟以上,将测温表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5米处,测温表在10分钟以上的稳定读数为有效温度;或将测温枪打在热用户的非冷山墙面,分上、中、下各取一点所得到的读数平均值为有效温度。

 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测试或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视为当日温度合格;城市供热管理机构所委托的供热企业未能及时测温或拒绝测温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

 相应采暖费的退还应在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完毕,经热用户同意,也可转入下一年采暖费中。

 第二十二条经测定确认温度不达标准,属于供热企业原因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达到规定温度,未达标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按天退还取暖费。退还标准为:居室内温度在14℃以上,16℃以下的,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居室内温度在12℃以上,14℃以下的(含14℃),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50%;居室内温度在12℃以下的(含12℃),退还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85%。

 供热企业不按规定时间供热,晚供早停的,应按实际少供天数收费额的100%退还热用户采暖费。

 采暖费各月分摊额度为:

 11月份和3月份,每月分摊额为14%;

 12月份至翌年2月份,每月分摊额为24%。

 第二十三条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县)供热管理机构交纳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按照供热面积收取,标准为0?30?0?50元/建筑平方米。

 供热企业的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且不按本细则赔偿用户损失时,市(县)供热管理机构有权用供热质量保证金赔偿用户损失。供热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市(县)供热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剩余供热质量保证金返还供热企业。

 第二十四条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缴纳采暖费;

 (二)不擅自启动或关闭供热阀门;

 (三)不擅自改动供热设施;

 (四)不排放、盗用供热设施循环热水;

 (五)不擅自挪动、改动控制阀门、热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六)不实施影响供热效果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的,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占用道路等公共场所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后补办手续,公安、交通、城建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在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设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二十六条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含8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公告热用户周知。

 第二十七条实行分户供热或热量计量的房屋未用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室内给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因热用户原因(室温过低致使管道冻裂或因热用户对室内供热设施维护不当以及擅自开分户阀)造成跑水,给供热企业或者相邻热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用户承担赔偿责任。因供热企业原因(分户阀锁闭不严或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关闭阀门失误)造成管道冻裂跑水的,由供热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热用户应给予配合,不得无理阻拦。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热用户投诉,并接受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处理热用户投诉,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五章采暖费

 第三十条采暖费价格实行市(县、区)政府定价,允许引入价格竞争机制,但必须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考虑供热企业的热源建设和管网维修、设施改造费用及税金等因素,听取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意见。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分散锅炉供热和节能建筑的采暖费价格,可以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别核定。

 停止采暖的热用户,供热企业应向其收缴热资源占用费,标准为该热用户采暖费总额的15%。

 我市采暖费收取标准以室内净高3.2米为限,3.2米以下按政府定价标准执行,3.2米以上,每超过0.1米加价3%,不足0.1米的按0.1米计收,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至100%为止。

 第三十一条为确保热源企业或供热企业的正常供热,热用户要于当年的7月1日至10月末缴清本年度采暖费。

 对不按时缴纳采暖费,经催缴仍不缴费的热用户,供热企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实行限供、缓供或者停供。

 缴费确有困难的热用户,应当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对既不交费,又不与供热企业签订分期交款合同的,供热企业在缴款通知书送达10日后,可以停止供热。

 对有能力缴纳采暖费而不予缴纳的单位热用户和个人热用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职工所在单位应予以协助催缴。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用于贴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居民的采暖费,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工会等部门或组织负责管理发放。

 第三十三条热用户改变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应当到热源企业或者供热企业重新签订、变更供用热合同。未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采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未经市(县、区)政府或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供热特许经营权而擅自进行供热生产经营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特许经营许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未经市城市供热、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以及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对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使用的,以及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特许经营权,移交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派的有经营权的供热企业实施接管,原锅炉房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原供热企业负责承担和处理。对不移交的个人产权锅炉房,属于没有规划手续、环保不合格、安全不达标的,实施强制接管;属于有规划手续、环保合格、锅炉达标的,且在集中供热改造范围内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按评估值补偿后,予以接管;属于有规划手续、环保合格、锅炉达标的,未在集中供热改造范围内的,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招商投资经营主体。

 (一)擅自停业、歇业、弃供;

 (二)检修、维修、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三)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四)未按规定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

 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实施细则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第四十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辽河油田工矿区的供热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5日市政府发布的《盘锦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盘政规〔1997〕10号)同时废止。

建筑供热计量技术导则4

10片。

铸铁散热器材质为灰铸铁。按结构型式分为柱型、翼型、柱翼型和板翼型,按内表面加工工艺分为普通片(采用一般铸造工艺加工的单片散热器)和无砂片(采用内腔不粘砂工艺加工的单片散热器),铸铁散热器的主要控制参数包括单片标准散热量,工作压力,水阻特性和工艺外观。

铸铁暖气片购买注意事项:

1)、禁止使用灰铸铁长翼型散热器。热计量供暖系统应使用内腔无砂型散热器。

2)、查证产品工作压力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柱型、柱翼型散热器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8MPa,板翼型散热器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4MPa)、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3)、依据厂家出具国家认定单位测试的产品“散热量检测报告”、“耐压试验报告”、“金属热强度试验报告”、内腔无砂产品的“内腔无砂试验报告”,对检测结果与产品样本标识的数据进行核对(要求被测产品为抽样品,近二年内的检测报告)。

4)、厂家应提供散热器水阻特性数据。

5)、铸铁散热器散热器外观等应符合GB19913-2005要求。接口处加工面应精细并保证垂直度和平面度。 但现在的新型散热器各项性能都优于铸铁散热器,铸铁散热器在家庭装修中用的比较少

翅片管对流散热器的含义是什么呢?

3 新建建筑热计量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为实现热用户行为节能,新建居住建筑的热计量设计应合理选择户内热计量方式。居住建筑户内热计量方式包括:户用热量表法、热分配计法等。

1.户用热量表计量及分摊方法:户用热量表测量出的每户供热量可以作为计量热费结算依据,也可以通过户用热量表测量出每户的供热量,测算出各个热用户的用热比例,按此比例对建筑物或热力站总热量表测出的总供热量进行户间热量分摊。

2.散热器热分配计分摊方法:经修正后的各散热器热分配计的测试数据,测算出各个热用户的用热比例,按此比例对建筑物热量表测量出的建筑物总供热量或热力站热量表测出的总供热量进行户间热量分摊。

3.2 建筑物热计量设计

3.2.1新建建筑物应在各热力入口设计安装热量表,也可以在单栋建筑物的总供暖管道设计安装一块热量表作为建筑物的热计量依据;建筑用途、类型、围护结构相同、建筑物内热计量方式一致的新建多栋建筑,可以在总供暖管道设计安装一块热量总表作为多栋建筑物的热计量依据。

3.2.2新建建筑应设计专用房间作为建筑物热计量表室,地下室净高应不低于2.0m,前部操作面净宽应不小于 0.8m。也可在室外管沟入口或楼梯间下部设计小室作为建筑物热计量表室,表室净高应不低于 1.4m,前部操作面净宽应不小于 1.0m,室外管沟表室应有防水和排水措施。

3.3 户内热计量设计

3.3.1新建居住建筑户内热计量方式与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

1.分户水平双管或带跨越管的单管散热器系统、分户地面辐射采暖系统可选择热量表法。

2.垂直或水平双管系统、带跨越管的单管系统户内热计量可选择热分配计分摊法。

3.3.2以建筑物热力入口热量总表进行热费结算的,应采用相同的户内热计量方法,所采用的热计量装置类型应相同。

3.3.3热计量装置设计和选型应满足下列要求(适用于集中供热全系统):

1.热计量装置的选型应将设计流量作为额定流量。

2.热计量装置的流量计宜设计安装在回水管上。

3.热量表的测量结果要求具备较好的一致性。

4.热计量装置上游应设计安装过滤器,以保证热计量装置正常运行不受系统管道内垢片、铁锈等杂质的影响。

5.热计量装置的设计安装位置应满足热量表上游侧直管段长度为5倍管径以上,下游侧直管段长度为2倍管径以上。

6.热计量装置的配对温度传感器所采用的电缆导体截面和长度应按相同要求进行设计,传感器的电缆线在出厂后不得修剪。

7.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装置,应满足《热量表》(CJ128-2007)标准,生产企业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8.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装置准确度应高于3级,宜具备热计量数据的远传功能及存储200天以上日供热量的存储性能。

3.3.4设计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计量装置的相应性能参数进行规定。

1.积算仪的性能参数包括:环境温度、环境湿度、保护等级、温差范围、灵敏度、通讯功能、记录间隔、供电方式、电池使用寿命等。

2.流量传感器的性能参数包括:直管段要求、计量范围、阻力值、公称压力、安装方向、连接方式、长度等。

3.温度传感器的性能参数包括:温度测量范围、温差分辨率。

3.3.5热分配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热分配计的产品和安装方法应符合《电子式热分配表》(CJ/T260-2007)和《蒸发式热分配表》(CJ/T271-2007)产品标准。

2.采用蒸发式热分配计或单传感器电子式热分配计时,散热器平均热媒设计温度不应低于50℃;采用蒸发式热分配计时,不同的采暖季节应使用不同的蒸发液体颜色。

3.热分配计的使用和维护,应尽量减少对用户的干扰。

3.3.6新建建筑室内应在每组散热器入口,设计安装恒温控制阀,以实现室温可调。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应在户内系统入口处设计安装自动控温的调节阀,实现分户集中温度调控,其户内分集水器上每支环路上宜设计安装手动流量调节阀。

3.3.7户内热计量设计选用恒温控制阀应符合以下要求:

1.垂直单管加跨越管系统可设计采用低阻力两通型恒温控制阀,也可设计采用三通型恒温控制阀;垂直双管系统宜设计采用有预设阻力功能的恒温控制阀,以消除垂直失调。

2.采暖系统处于设计工况下的正常流量时,恒温控制阀不应产生噪音,不应因阻塞而导致水流不畅通。

3.恒温控制阀应具有带水带压清堵或更换阀芯的功能(运行管理人员可使用专用工具进行操作)。

4.恒温控制阀产品质量和安装方法应符合《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195-2007)标准,应具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其调节特性曲线应满足产品标准的要求。

3.3.8新建建筑热计量设计所选用的散热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1.整栋建筑散热器的形式应保持一致。

2.钢制和铝制散热器不应在同一供热采暖系统中应用。

3.散热器不宜设置散热器罩。

暖气片的散热量是怎么计算的?

供暖系统的热媒(蒸汽或热水),通过散热设备的壁面,主要以对流传热方式(对流传热量大于辐射传热量)向房间传热。这种散热设备通称为对流散热器。而以钢制散热翅片管制作的对流散热器通称钢制翅片管对流散热器。钢制翅片管对流散热器是按照国家标准图集制造生产,由碳钢框架、碳钢散热排管(碳钢散热管)组成,钢制散热排管采用框架固定,结构紧凑,气密性好,安装方便;主要由顺空气流向的三排散热。管束组成,叉排排列,钢制翅片管对流散热器均用Ф22× 2mm无缝钢管绕制上16×0.5mm皱折钢带而成,呈螺旋状,SRZ钢制散热器片距有5mm-大“D”,6mm- 中“Z”、8mm-小“X” 三类,共三十八种规格;钢制翅片管对流散热器是一种既适用于蒸汽系统、又适用于热水系统中,作为加热空气用的钢制散热器,主要用于热风采暖、空气调节系统及干燥装置的空气加热,是热风装置中的主要设备。钢制翅片管对流散热器在当前的工矿企业,各大型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系统中得到广泛地应用;钢制翅片管对流散热器工作介质:蒸汽(<1.0MPa),热水(<130℃);

选用要点:钢制翅片管对流散热器应满足采暖系统工作压力和系统承压要求,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在开式采暖系统中和环境湿度高的房间(如浴室、游泳馆)不应采用刚制散热器。

查证产品样本所标识的每米标准散热量是否≥JG/T 3012.2-1998中的行业标准。依据厂家出具的由国家认定单位测试的产品“每米标准散热量检测报告”、“耐压试验报告”,对检测结果与产品样本标识的数据进行核对(要求被测产品为抽样品,近二年内的检测报告)。

如果想要使用暖气进行取暖的话,就必须要去市面上购买好的暖气片,暖气片的是量会直接决定取暖的效果怎么样,所以,这件事情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那么,在这里我们可以先看一下一片暖气片的供热面积是多少,把这个问题了解到之后,再看一下暖气片的供热原理有哪些,来看看吧。

一片暖气片的供热面积

“W”(瓦)是暖气的供暖量,多大“W”可以温暖多大面积的房间是有计算依据的。集中供暖阳面(有保温层):70—80W/㎡。集中供暖(有保温层)阴面、低层、顶层、端头户、郊区、平房等与采暖相关的不利因素,须适当加上20%—30%的散热量。

1、以免暖气在冷天时热量不够。消费者根据自己房屋的用途,再用自己房屋的面积乘以以上每平方米的“W”(该房间需要的供热量)等于此房间需要的总散热量。

2、标准散热量,是指供暖散热器按我国国家标准(GB/T13754-1992),在闭室小室内按规定条件所测得的散热量,单位是瓦(W)。而它所规定条件是热媒为热水。

3、进水温度95摄氏度,出水温度是70摄氏度,平均温度为(95+70)/2=82.5摄氏度,室温18摄氏度,计算温差△T=82.5摄氏度-18摄氏度=64.5摄氏度,这是散热器的主要技术参数。散热器厂家在出厂或售货时所标的散热量一般都是指标准散热量。

暖气片的供热原理

1、暖气通常有水暖和气暖两种,一般暖气片指水暖,就是利用壁挂炉或者锅炉加热循环水,再通过管材链接到暖气片,最终通过暖气片将适宜的温度输出,形成室内温差,最后进行热循环使整个室内温度均匀上升。

2、而气暖则是加热空气,冷空气一进来就被暖气片加热成热空气,热空气上升与屋子的冷空气形成对流,冷空气又循环到暖气附近被加热成热空气,热空气在屋里循环,房间就暖和了。

3、选购暖气片需注意材质、供暖方式、安装等方面问题,如果您还不是很了解暖气片供暖、安装等问题,请在准备安装暖气片时咨询客服相关知识,然后选购。

从这篇文章的介绍中主要看了一下一片暖气片的供热面积是多少,上文已经把相关的答案都给大家写了出来,如果我们想要买暖气片的话,可以先看一下文章给出的面积,然后再估算一下自己家里需要多少组暖气片才可以,除此之外,上文也把暖气片的供热原理给大家写了出来。